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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7-07 10:05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12.防止污泥底泥污染土壤。严格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取缔非正规污泥堆放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山体修复等。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之前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加强湖泊、河道清淤环境管理,底泥清除前应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污染底泥堆放和处置场地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土壤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在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明确调查评估责任。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外),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对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在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通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国土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3个类别(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有序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年底之前制订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2020年底之前组织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各区划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自2018年起,江夏区、黄陂区启动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立隔离防护带,防护带内禁止新、改、扩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项目;依法完成隔离防护带内高风险行业项目的关停搬迁工作。2019年底之前,新洲区、蔡甸区等产粮(油)作物基地和东西湖区、黄陂区等“菜篮子”基地所在区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各区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应约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条款,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依法采取预警、约谈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推行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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