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8 09:21
来源:环保部
3.对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细化规定,并对减征条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作了具体明确。(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税收征管
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3.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管辖权以及税收管辖争议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及有关处理方法作了规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第三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四十条)。
此外,条例对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第七条),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八条),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数的含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口的确定方法(第十六条)等作了具体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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