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4 10:02
来源:住建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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