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31 11:3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广州、深圳等市率先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自2017年起,在江门台山、恩平、开平市和惠州惠阳、惠城区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惠州、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等市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优先在梅州、江门、茂名、肇庆等市选择部分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所有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省66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编制完成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其他地市提出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部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根据土壤环境详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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