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3 10:1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56座尚未达到要求的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再生利用要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全省88个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34个重点镇建设完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到2020年,完成老旧管网改造。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2017年,沈阳、大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其他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各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沈阳、大连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2017年,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75%以上,县城力争达到60%,重点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
3.深化饮用水源保护。推进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逐步完善风险防范和预警监控体系,基本建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到2020年,大伙房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机制,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施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清拆工作。到2020年,依法取缔、搬迁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和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以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碧流河水库和英那河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的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和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进行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4.保护良好水体。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制定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良好湖库生态保护。制订全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建立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基础数据库,编制全省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到2018年,编制完成观音阁水库、白石水库、清河水库、锦凌水库等15座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已列入国家良好湖库专项的水库,年内完成湖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预定目标。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部门)
5.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巩固流域治理成果。编制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推进支流河整治,进一步改善流域污染状况。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情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省流域控制范围划分为85个控制单元。区分优先控制、重点控制和控制三类,对水体和水质实施分类管控、综合施策,确保所有断面水质达标。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制定运粮河、南沙河、北沙河等超标河流分阶段水质目标要求和任务,实行“一河一策”,层层建立“河长制”,推进截污纳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污染防治工程,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2017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6.51%以上;到2020年,达到51.2%以上。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建设。采取河道整治、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产业调整、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整治辽河、凌河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辽河干流河滩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到90%,辽河保护区湿地栖息地鸟类持续达到3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50种以上。凌河干流河滨带地表植被覆盖率达到90%,凌河保护区鸟类达到77种以上,鱼类恢复到33种以上。(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等部门)
6.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辽宁新碧海行动。重点整治辽东湾、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污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沿海各市政府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对劣Ⅴ类入海河流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到2020年,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制定辽宁省海水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2017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82万公顷左右。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完善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和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2018年起运行。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0年底前,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2017年底前编制并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起实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辽宁海事局;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部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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