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2 11:15
来源:国务院 环保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三同时”阶段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监管,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选,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运营期间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编制运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期间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建设项目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运行情况;
(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
(四)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五)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后评价】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产使用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公路、管线、输变电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未按要求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暂缓审批其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表)。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通过网站公开、基层组织公告栏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开工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要求;
(三)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清单及其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展情况;
(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和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建成投产使用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要求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三)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和环境监理报告;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
第三十条【运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运行和实施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四)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开方式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以及基层组织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原始文件、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公开环境信息或者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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