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1 10:32
来源:生态环境规划和建设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一、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一)控制核设施和高风险放射源总量。严格控制新增反应堆等核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现有老旧核设施逐步退役。提高Ⅰ、Ⅱ类高风险放射源的准入门槛,严控辐照加工、伽玛探伤等涉及Ⅰ、Ⅱ类高风险放射源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展放射源寿期退出、高风险放射源强制退役试点。逐步退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相适应、辐射安全风险较高的核与辐射活动。
(二)完善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辐射安全监管平台功能,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管,实现对放射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和对射线装置的全覆盖监管。完善辐射安全监管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定期会商、案件移送、联合检查等制度。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高风险辐射行业安全防控。对Ⅰ、Ⅱ、Ⅲ类放射源倒装、运输等高风险活动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到2020年,基本完成重点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
(三)开展辐射工作单位规范化建设。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监管和严格违法查处,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法规标准宣传和典型案例经验反馈,在全市辐射工作单位中大力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提升辐射安全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重点单位全部通过“辐射安全规范单位”创建评估。
(四)严格放射性废物管理。完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放射性废物产生情况调查,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暂存、解控和处置,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洁解控和处置。
二、严格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
(一)提高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理处置能力。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统计收集、按年申报登记制度,健全全市医疗废物收运管理体系。编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对含氰金矿尾矿的监测和风险防控。加强对汽修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危险废物排放的管理,开展废矿物油、废弃荧光灯、实验室废液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试点。
(二)推进危险废物管理精细化。实施危险废物重点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监管。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年度环境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建设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重点产生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
(三)严格重金属和化学品监管。鼓励开展涉重金属产品的原材料替代,强化源头削减,开展含重金属工业废水的深度治理,确保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不增加。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工作,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
三、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一)深化环境风险源管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涉氯单位、涉氨单位,以及化工和医药等重点工业行业,定期排查环境风险源,建立环境风险源管理系统。环境风险源单位编制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整治环境安全隐患。探索建立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水污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体系。
(二)提高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建成覆盖各区、各工业园区以及重点单位、重点风险源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组织企业建设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健全快速、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和环境突发事件、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抢险机制。完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方法和设备,全面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建立环境应急专业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综合保障能力。
第六章 努力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一、构建多元共治体制机制
(一)落实党委政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要求,制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环保工作和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建立环保督察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督察市级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实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研究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行约束与激励并举的管理制度,提高排污单位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排污单位自觉加强环保制度建设,加大治污减排力度,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全面加强污染治理,及时公开污染排放监测结果等环境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制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行政许可、法规规章制定、重大政策出台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畅通12369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实施有奖举报制度,聘请环保监督员,鼓励公众监督。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的解读,全面、客观、及时宣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进展,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的浓厚氛围。多方式、多途径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针对不同受众特点,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素养。把生态文明作为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高等院校以各类公益活动为载体,开展生态环境文化建设。累计建设50家以上环境教育基地,为公众学习环境知识、接受环境教育、参与环保实践搭建平台。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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