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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17-01-11 17:1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市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测绘地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国家切块下达部分)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地),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暂缓省管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参与)

各市(地)、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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