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8 09:04
来源:环保部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
(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
(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
(二)关注污染物;
(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
(四)风险表征;
(五)风险控制值;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管控范围;
(二)风险管控目标;
(三)主要工程措施;
(四)监测计划;
(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实施进度;
(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 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辑: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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