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2 11:10
来源:四川省政府
日前,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公示。详情如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规定,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11月20日,如有意见反馈,请与我厅土壤环境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土壤环境管理处邓娇、陈晓涛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邮编:610041)
电话:(028)80589063、80589065(传真)
邮箱:411627354@qq.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31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紧紧围绕四川“三大发展战略”,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行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筑牢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屏障,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四川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全省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7年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成果汇总工作,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坚持每10年开展1次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2017年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7年,制定《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集成和综合应用,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每年3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相关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配合国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依照国家修订发布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四川省相应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结合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出台我省相应的管理办法。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省法制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五)完善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配合国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标准,适时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锰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天然(页岩)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基层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监局参与)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在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将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建设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XX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XX个。(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参与)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XX万亩。(农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在龙门山断裂带石亭江流域、川南土壤酸化区、川西南矿产富集区和盆周矿产富集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XX万亩,其中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万亩。(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十一)强化重金属高背景土壤的农用地安全利用。2018年底前,以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为基础,划定全省主要农产区重金属高背景土壤区,明确区域边界、高背景值元素及其分布。评估高背景值区的土壤生态与健康风险。加强高背景区土壤监测和农产品检测,优化种植结构和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实现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学、安全使用。(国土资源厅牵头,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二)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厅、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州)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市(州)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五)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州)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天然(页岩)气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其它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从2018年起,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的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参与)
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九)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市(州)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成都海关等参与)
(二十)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二十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参与)
(二十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017年制定全省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方案,加强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二十三)开展页岩气开采污染防控试点。强化从勘探开发到封井的环境影响与生态风险评估,防治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页岩气开采过程中固体废物和油基岩屑再生提炼废油设施的规范管理,重点加强页岩气开采压裂液对地表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开展水基和油基岩屑的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加强油基岩屑炼油过程的二次污染控制与管理。推动页岩气开采过程的土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2020年前,基本建成页岩气开采环境管控体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安监局参与)
(二十四)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在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生产重点县开展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生产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牛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创建10个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对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对水质难以改善,长期污灌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厅牵头,农业厅参与)
(二十五)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省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90%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七、强化空间布局风险管控,探索土壤防控新模式
(二十六)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我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防范土壤环境风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建设风险管控试点区。以影响食品安全和人居健康的污染区域为重点,选择德阳、泸州、凉山等市(州)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区建设,探索我省不同类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模式,优化绿色发展空间布局。相关市(州)要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州)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州)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成都、泸州、遂宁、凉山等市(州)针对重点行业搬迁场地开展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在绵阳、德阳、泸州、宜宾、乐山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其他市(州)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XX亩。(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建设用地治理修复依据调查评估结论,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后报当地市(州)环保、国土等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全面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研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科研示范基地。(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我省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特征,针对农药、重金属等污染场地采用生物修复、原位稳定固化等修复技术示范,针对重金属污染耕地采用植物修复、原位钝化等修复技术示范,分批实施5-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出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全省环保科技园、环保产业园积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研究项目,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参与)
(三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四川省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度,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时,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市政部门要监督管理污染土壤密闭运输。(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厅、农业厅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要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土壤修复环保设备与修复药剂研发制造、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农药及有机肥研发生产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国税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扶持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可行的对有机肥的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扶持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废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参与)
建立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底前,在崇州、绵竹、古蔺、江安、船山、犍为、安州等县(市、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三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参与)
根据国家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参与)
(四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起诉讼,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依法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在2017年6月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四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水、气、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环境保护厅汇总,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四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川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工商局参与)
(四十五)严格评估考核。2017年3月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州),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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