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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0-27 10:47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的要求,我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现就《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的,可于2016年10月26日前,将意见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hanli@zjepb.gov.cn。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突出以永久基本农田为核心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强化以关停企业原址用地为主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巩固“十二五”清洁土壤行动成果,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供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制订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企业用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合理确定调查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分析和评价。到2018年底,查明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为主)土壤环境状况;到2020年底,掌握重点企业用地和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更加注重调查数据资料的分类整合、综合分析,形成“一次调查、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建立覆盖全省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农用地方面,整合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到2018年,建成全省永久基本农田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省耕地。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国控风险点布设,到2018年,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土壤环境风险点位布设;到2020年,风险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企业。根据农业生产、土地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需求,统筹农用地土壤监测的布点、采样和分析方法,制订涵盖有益元素、有害物质、地力、理化特性的分析指标体系。按照国家要求,结合重点工业园区的产业特点,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三)建立污染地块风险排查制度。针对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等8个重点行业,加快排查“十二五”期间关停企业原址地块的环境风险,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等6个行业排查;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2个行业排查。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上述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四)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推进全省土地质量数据库、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污染地块数据库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实现经常性的数据和信息交换,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符合省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农用地、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粮食和农产品质量等检测数据的评价权重,深度开发数据资源,优化综合评价方法,逐步实现评价结果既反映客观现状、也体现演变趋势、更指导追根溯源,为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按照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三类划分标准,到2018年底,确定全省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和面积;到2020年底,划定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全省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到2020年,建立100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档案;到2030年,建立全省耕地土地质量档案,并纳入全省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高标准建设、更严格保护。对已建或在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中的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产粮(油)大县要根据国家要求,制订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根据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分布,制订并实施全省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控方案。组织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充分利用不同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因地制宜选育并推广种植一批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品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督促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落实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禁止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林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将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和调查评估结果纳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综合分析污染物种类、危害特性、污染范围、敏感程度等因素,采用红、橙、黄等三种颜色分别标示高、中、低三类风险等级,实现污染地块筛查和风险等级自动识别、信息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撑服务。加快完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逐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并实现动态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建立基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落实机制,定期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通报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和管控要求。对红色标识的,相关市、县(市、区)要督促责任主体限期采取封闭隔断污染区域、限制人员进入等措施,降低污染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橙色标识的,要督促责任主体限期完成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黄色标识的,可根据污染地块后续开发利用项目情况,开展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到2020年,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基本到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调查评估制度,制订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应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服务功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集镇居住商业区与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之间的防护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2.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落实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到2020年底前,湖州市长兴县要力争创建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国家示范区。到2020年,全省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到2020年底,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50万吨以上,11个设区市全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针对医疗废物,要加强各级卫生、环保部门的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的省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4.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的整体工作中。制订企业关停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动行业主管与环境监管的有机结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企业要在关停整体方案中明确并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和设施设备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关停活动对原址土地的进一步污染。(省经信委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5.提高大宗固废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贯彻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348号)。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和利用环节的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实现以无害化为前提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建设“城市矿产”、“城市油田”、“城市棉田”,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再生资源交易系统。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7.实施矿山和尾矿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管,落实矿区安全保障、生态环境全过程管理要求。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和长效管理,抓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垦,到2020年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0%以上、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推进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尾矿库责任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参与)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深化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废物、以及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加快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集成技术应用,制订并落实的病虫害防治策略和操作规程,强化基层植保服务组织建设,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推进生猪适度规模养殖,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行清洁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到2020年,全面优化畜牧业空间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8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4.实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的集中处置。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通过与财政支农专项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要统筹规划、建设并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设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和集中处置,初步建成重点地区废弃农膜回收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全省50%以上的市、县均有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分类处置设施。强化生活垃圾中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安全处置。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制订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排查和整治方案,到2020年,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省建设厅、省农办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在此基础上,由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分别牵头组织有关市、县(市、区)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以问题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治理责任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规划和项目进行平衡、衔接和汇总后,于2017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加强推广应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三)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支持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修复。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监管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受污染土壤的妥善处置,对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组织各设区市规划建设规范的消纳设施和场所,鼓励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覆土、规范的建筑垃圾堆场、废弃矿山治理等途径进行安全处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推进制度建设。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台州市要结合先行区建设,在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机构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构建上取得突破,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树立典范。2017年底前,出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偷倒废水、固废等环境违法案件,重点打击严重污染土壤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参与)

(三)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种类和分布,主要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为“重点污染物”),梳理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等8个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形成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工业园区和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结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逐步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量值比对跟踪、传递溯源体系。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进一步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根据土壤环境执法的需要,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置相应执法装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参与)

九、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在2017年底前制订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省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严格目标考核。制订《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酌情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省级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承担土壤污染工业源头的环境监管,牵头实施污染地块的环境监测、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全省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和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推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负责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省农业厅牵头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分工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汇总,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台州市可根据国家级先行区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办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订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逐步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执法监管。2017年起,结合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在重点行业试行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制度。重点针对工矿仓储建设用地,开展新增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试点工作,研究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环节的土壤污染评估和责任界定办法。依法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严格落实造成土壤污染责任者的赔偿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参与)

十、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国家级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既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也鼓励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充分发挥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专业属性和技术优势,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协等参与)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污染者负责、属地财政兜底、多元融资辅助”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单位或个人切实承担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列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资金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的工作机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参与)

(三)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引导社会监督。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择机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状况。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土地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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