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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查处办法(试行)》及解读

时间:2016-09-22 14:28

来源:印染e站、绍兴市环保局

浙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9月1日颁布了《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文件涉及了企业、政府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印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废弃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要求不同(第六条):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以日均值为依据,兼顾时均值。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以时均值为依据,兼顾分均值。每日自动监测时段为当日0:00时到24:00时。

视频动态监管系统实时监控时段主要为当天8:30到17:30,17:30到次日8:30的监控主要以录像回放形式。

预警信息一般每日上午10:00时前通知到相关人员,监控人员通过监管系统发现涉嫌严重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应即使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处理周期(第七条):

每月1日至15日为一个预警处理周期,16日至月底为一个预警处理周期,每个周期结束后重新认定。

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指标及认定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污染源自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废水中的COD、pH、氨氮,废气中的SO2、NOX、烟尘;新增企业污染物、指标的,按新增的企业指标调整。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处理的认定标准为国家或者地方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任一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即被认定为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条视频监控预警处理的认定标准为:

(一)企业固废、物料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或者渗漏液外溢,污染环境的;

(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的;

(三)固废运输车辆未开启GPS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行驶轨迹不正常;

(四)视频监控不能联网、移位或者模糊的;

(五)企业处理、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六)其他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

4、什么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会收到预警警示?(第十一条)

(一)废水污染物浓度出现三次以下超标;

(二)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大于96%小于100%的;

(三)视频监控出现二次(个)以下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5、收到预警警示后企业该怎么做?(第十二条)

被警示企业收到警示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自查核实,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被预警警示的行为。

企业应在二日内将自查情况、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固废管理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或者固废管理中心。

6、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立案查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一)废水污染物出现三次以上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或者出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0%以上的(PH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

(二)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6%的;或者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

(三)视频监控累计出现二次(个)以上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对废水或废气超标查处的,按该预警周期第一天至调查处理当日止的期间内,监测数据中超标情节最重的该次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

7、被查处的后果是什么?(第十九条)

对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查处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被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的强制措施。关闭阀门直至预警周期结束为止。对不能实施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强制措施的,启动按日处罚。

一个年度内因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市直开发区(新区)分局,属单位:

《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环保局

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推进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章制度和“五个一律”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已安装且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

第三条市环保局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控巡检、统计汇总和预警发布,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应、及时预警.各级环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按职责负责建立、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的信息网络、联系人名录、信.息发送及反馈模式、信息登记制度,并予以公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切实保障预警处理信息便捷、畅通发送和反馈。

第五条自动监测超标预警所用的数据应剔除明显无效的数据,如流量为零、极小值、负值等不合理数据.对出现的个别极大值数据,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对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后确定是否预警.对技术原因造成的视频监控问题,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根据管理范围组织排查处理。

第六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以日均值为依据,兼顾时均值。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以时均值为依据,兼顾分均值。每日自动监控时段为当日0:00时到24:00时。

视频动态监管系统实时监控时段主要为当天8:30到17:30,17:30到次日8:30的监控主要以录像回放形式。

预警信息一般每日上午10:00时前通知到相关人员。监控人员通过监管系统发现涉嫌严重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应即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每月1日至15日为一个预警处理周期,16日至月底为一个预警处理周期,每个周期结束后重新认定。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废水中的COD、pH、氨氮,废气中的SO2、Nox、烟尘;新增企业污染物指标的,按新增的企业指标调整.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处理的认定标准为国家或者地方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任一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即被认定为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条视频监控预警处理的认定标准为:

(一)企业固废、物料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或者渗漏液外溢,污染环境的;

(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的;

(三)固废运输车辆未开启GPS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行驶轨迹不正常;

(四)视频监控不能联网、移位或者模糊的;

(五)企业处理、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六)其他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在一个预警处理周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按职责向企业负责人及其环境监督员、企业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环境监控部门负责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固废管理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联系负责人,发布提示信息,进行预警警示:

(一)废水污染物浓度出现三次以下超标;

(二)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大于96%小于100%的;

(三)视频监控出现二次(个)以下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被警示企业收到警示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自查核实,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被预警警示的行为。

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环保部门应当督促被警示企业整改。

企业应在二日内将自查情况、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固废管理部门、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固废管理中心。

属地环保部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督促整改信息反馈给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市固废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在一个预警处理周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按职责向属地环保部门发布查处信息,要求属地环保部门按自动监控信息、立案查处。市环境监控中心或市固废管理中心同时将信息通报给市环保局负责人、企业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

(一)废水污染物出现三次以上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或者出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0%以上的(pH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

(二)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6%的;或者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

(三)视频监控累计出现二次(个)以上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对废水或废气超标查处的,按该预警周期第一天至调查处理当日止的期间内,监测数据中超标情节最重的该次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及时对预警查处的自动监控数据出具审核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提交相关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属地环保部门自收到自动监控查处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二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立案查处信息报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市固废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企业对自动监测超标数据有异议的,有关环保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有效性审核、数据修正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八条属地环保部门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案件,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由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文件(报告);

(二)由运维单位提供的日常运维资料;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四)证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表;

(五)相关笔录、视频、照片等资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对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查处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被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的强制措施,关闭阀门直至预警周期结束为止.对不能实施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强制措施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一个年度内因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第二十条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动监控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发现企业存在利用预警周期和空间实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形的,宜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发送提示信.息.属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该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被预警警示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反馈信.息的,属地环保部门应当对被预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固废管理中心发现属地环保部门对被预警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依法立案查处、不反馈不立案信息等情形的,应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督察.发现失职读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对严重违法案件,市环境监察支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环境监控中心或市固废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地上报信.息后,应根据预警处理信息发送的范围,每日上午将企业整改、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立案查处信息反馈给市环保局负责人、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

市固废管理中心每半个月一次将固废预警处理信息发送给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汇.总统计,并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信息汇总统计结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查处的处罚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异常的应当及时维护并报告环保部门.

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数字“以下”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市)环保局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其他企业进行预警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试行.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污染源在线监控预警查处办法(试行)》(绍市环发〔2009〕49号)和《绍兴市重点企业废气超标排放预警查处办法(试行))}(绍市环〔2014〕4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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