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4 16:35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李艳茹
国内政府采购方式借鉴办法的混乱已非一天两天。十五年前,这厢《招标投标法》早早出台,要求有本有框,整齐划一;那厢《政府采购法》姗姗来迟,提倡灵活选择,兼容并蓄。两份法规的管理对象有各异的部分,亦有交叉重叠的时候。进入PPP时代,依据后者灵活操作渐渐成为主流。但是,近日发改委网站公布,在听取亚行专家意见时,亚行表示,谈判、磋商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此事引起业内争论。
亚行专家特别提出,他们近期参与的个别地方PPP项目中,存在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情形,由于缺乏竞争,确定的社会资本合作方并无相关项目建设运营经验,项目质量堪忧。为此,亚行专家建议在立法中强调将公开招标等竞争性作为投资人选择的主要方式。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颁布后,该文件成为了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唯一依据。随后的《政府采购法》中提到5种采购方式,招投标仅占其一,法规提出,在特定情况下沿用招标投标法。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这两份法律有着较为明显的冲突。目前,这样的冲突局面又延伸到了PPP领域。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财务咨询及基础设施(PPP)咨询总监李炜表示,财政部于2014年11月29日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第十一条 “(七)采购方式的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明文可见,磋商与谈判师出有名,并非暗地里的小动作。
此外,在今年初,为规范推广PPP模式,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简称《PPP办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而《PPP办法》中,也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以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同时,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
李炜认为:“确实有些人利用磋商来规避竞争,这是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在一些边界条件不明晰或标准制度不全的新领域中,使用磋商方式来解决问题是必要的。如果这种情况下使用字句分明的招投标形式,则可能因为种种问题造成流标或实际效果不佳。”
“每一种方式都有弊端,有适用条件,需要因地制宜”。李炜表示,磋商可能会出现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多种灰色问题,同样,PPP体制下,也会出现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根据地方政府情况、结合具体项目来分析适用条件。他认为,磋商方式并不必须被全盘否定,但是需要实施的人没有私利之心,公平判断,保证磋商有助于在同一平台上作价格竞争即可。此外,李炜认为,政出多门的情况容易导致执行过程混乱,出现各方人员各执一词、趋利避害地依靠不同法规的现象。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长期以来的政策冲突反应了部委之间协同合作感的缺失,在PPP这样的国策事项上,希望部委密切合作。”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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