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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设施营运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与预防对策

时间:2015-11-26 09:55

来源:广州市城管委

作者:熊孟清

垃圾处理设施的营运,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址一样,频频引发群体事件。设施周边居民动辄围堵设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苦无良策,以致形成恶性循环。近期较严重的一起事件发生在2015年9月5日至11日,济南市唯一在运行的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被周边居民围堵,全市每日产生的垃圾无处可去,居民备受垃圾煎熬,极大危害了垃圾处理秩序和城市环境,危害了城市日常生产生活秩序。广州市也是垃圾处理设施营运群体事件频发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与恶化。

事件频发 威胁垃圾处理日常秩序

2014年5月4日,广州市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被附近居民围堵,满载6000多吨垃圾的运输车蜿蜒2公里有余,道路两边居民叫苦不迭。类似事件还很多。不仅垃圾填埋场被围堵,垃圾焚烧处理厂也时常被围堵。此外,垃圾压缩站、动物尸骸无害化处理厂、粪渣卫生处理厂等设施也经常被周边居民集体投诉。

这些群体事件的当事人是设施周边居民和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目的是当事人争取维护各自的经济、环境、发展机会等利益,演变路数先是部分周边居民以二次污染为名围堵设施,以此诉求利益补偿;如若不答应,便集体上访、“散步”,使之恶化为社会维稳事件;如若答应,则酝酿下一波群体事件,以致类似事件没完没了,不仅破坏垃圾处理秩序和城市环境,而且破坏城市日常生活、生产秩序。

引因复杂 根本原因是利益失衡

除目的、演变路数相似外,各地垃圾处理设施营运群体事件的引因也大同小异。根本原因,至少表面上,是设施周边居民利益与设施服务区域公共利益的失衡,而引起利益失衡的主要原因无非是设施营运管理单位管理不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缺位和政府部门应对事件失策。营运管理不力是话柄,设施建设规划缺位是营运管理不力的深层次原因,而应对失策则起到推波助澜作用,致使垃圾处理设施营运群体事件形成恶性循环。

营运管理不力的为人诟病表现,也是垃圾处理设施营运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多是臭气污染。垃圾腐烂便会发臭,而臭气排放又难于管理,垃圾处理处置过程的管理稍有疏忽便会引起或加重臭气污染,如填埋场不规范作业、渗滤液调节池未加盖、垃圾车滴漏等都会加重臭气污染,给周边居民造成视觉、味觉和听觉困扰,损害居民利益,为群体事件提供了口实。

遗憾的是,在大规模处理处置垃圾过程中,难免百密一疏,再加上很多地区将填埋、焚烧这类市场化能力偏低的处理设施一味市场化甚至私有化,并以处理处置的垃圾量计算处理费,驱使逐利企业在尽可能减少人力、设备器材和资金等投入的同时挖空心思尽可能多地处理垃圾,为营运管理事故埋下祸根。

营运管理事故的第二个祸根是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缺位。规划缺位主要表现为规划编制不科学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垃圾处理方式单一、设施数量偏少且处理能力不足。一座设施停产或垃圾清运量增大就意味着在营运设施不得不超负荷运行,超负荷运行又加重营运管理困难,有座填埋场的设计填埋能力仅2000吨/日,实际每天却消纳8000余吨,最高时超过1万吨,给垃圾车进场管理系统、填埋作业面、渗滤液及填埋气收集与处理系统等管理造成硬伤,导致营运管理不力也就不足为怪。处理设施数量偏少和处理能力不足也限制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回旋余地。群体事件频发地多是这些地区,广州如此,济南如此,深圳、北京也是如此。

垃圾及垃圾处理具有邻避效应,再加上可预见的营运管理不力和规划缺位,行政管理部门本应预计到垃圾处理设施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决非突发事件,事先做好应对之策——提前做好防范性的制度安排,先事虑事,均衡利益,争取主动,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即使不能防止发生也可制止形成恶性循环。

实际情况却是群体事件突然发生,居民抢占先机,行政管理部门仓促、被动应对而又不能果敢回复利益补偿或设施停产的诉求。在事先没有做好应对之策从而失去先机的条件下,行政管理部门没法对居民诉求及时表态。不同意意味着事件升级;同意利益补偿又不是一个部门立即可以决定的,而且,即使同意利益补偿也难保居民不会得寸进尺;至于设施停产,在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则意味着“垃圾填城”。行政部门只能犹豫支吾,结局必然是糟糕的事件升级,乃至形成恶性循环。

措施待举 亟待建立利益共同体

群体事件之争实则是利益之争,设施周边居民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当地政府要维护设施服务区域居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城市公共环境权益和维护城市生活生产秩序。因此,只要结合群体事件的引因分析制订设施建设营运和应对群体事件的具体措施,建成设施周边居民与设施服务区域居民及设施营运单位间的利益共同体,便不难防治群体事件。

一是提请国家层面出台强力政策制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破坏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营运秩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将破坏公益性垃圾处理设施及其日常营运秩序的行为视为破坏公共利益、环境、生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与治安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制止动辄围堵设施等激进行为,引导居民依法表达诉求,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提供法律依据,形成“无理不得取闹,有理好好讲理”氛围,杜绝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相关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是出台政策要求相关方建成利益共同体并规定相关方利益分配原则。明确规定设施周边居民、设施服务区域居民和设施营运单位应建成利益共同体;明确规定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直接环境影响范围”和“间接环境影响范围”;明确受影响范围内居民有权推选居民监督候选人,其中被第三方认可者可获准对垃圾处理过程及其相关收益进行监督;明确受影响范围内居民可要求经济补偿,“直接影响范围”内居民还可要求配套建设公益设施、便利设施或绿化带,规定经济补偿和援建项目等利益补偿的底线。

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设施营运单位提升业务水平,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强化设施营运管理。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协调好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产业、市场、项目建设营运及资源等背景调查,编制好项目、市场与产业发展方案、资源配置方案和政策法规及标准发展方案,拿出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针对性的切实可行又具有前瞻性的垃圾治理规划,并坚决执行之。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建章立制、规范监督和保障供给等本职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和科学行政;设施营运单位也应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专业化管理,不仅要经营好设施,还要发挥好设施周边居民与设施服务区域居民间的纽带作用。

吸收国内外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经验,检讨市场化之得失,加强政府在焚烧填埋等公益性较强的处理设施营运管理中的作用。建议采用政府建设委托企业营运的模式或公私合营模式建设营运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尤其是填埋场的建设营运应以政府为主,而且,控制委托营运期限在3∼5年,并坚决解约管理与服务水平低的企业,确保这类设施的公益性。

四是从重追责。加强第三方质量、安全与环境评估,科学监管,从严监管,从速处理,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负面清单、被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行为,必须从快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受到行政处罚且屡罚不改的环境破坏行为,对于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破坏、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和人员伤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必须从严打击,从重追责。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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