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2 17:16
来源:E20环境平台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联合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及评估工作。强化对试点生产线的技术、经济和污染控制水平进行评估,以及探索运营模式等工作,为“十三五”科学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础。
去年5月,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和国家能源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水泥、电力、钢铁等行业培育一批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在有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城市建成60个左右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
虽然,在国家政策层面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给予支持,但是产业内对这一处置路线的可行性却争论不断。去年《意见》发布后,也引起了业内的大讨论,质疑之声很多。去年10月,全国政协还在北京召开了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探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问题。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也曾指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是一种可行方式,国家发改委将研究落实投资、价格、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
此次,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强试点和效果评估,水泥窑协同处置再次成为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很多从事垃圾处理的企业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有企业人员认为,垃圾进入水泥窑前的预处理可能包括筛选、破碎等环节,因为成本较高,政府会面临承担两次补贴的局面。垃圾每天都需要处理,而水泥是根据市场行情生产,并非每天开工。即便开工,水泥窑也只能掺烧百分之十几的垃圾。这位企业人员认为,由于受制于前处理成本和建材市场行情,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应因地制宜,不宜大张旗鼓。
而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对专业知识的把握,也值得考究。有专家就曾表示,水泥企业普遍不具备垃圾处理的专业知识,如对生活垃圾中氯(来自食盐、塑料等)、重金属及其他杂质的处置,若处置不当,将对水泥质量和水泥窑设备产生不良的影响。
当然,也有行业内人士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比农村在砖砌垃圾池或垃圾箱直接焚烧处理垃圾可能相对环保得多。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这条路走不走的通?在当前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要探讨。有业内人士也认为,此次六部委发布《试点工作的通知》,涉及的试点工作进展和效果评估值的关注。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主编成卫东表示,在产业变革时代,试点工作的推进是好事,通过探索,发现更好的方法,从而推动产业发展。
附政策原文
六部委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15〕28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实施《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2014〕884号),推动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促进水泥行业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水泥企业,实现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联合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及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期限
选取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开展试点,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承担试点项目的水泥窑生产线须是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试点及评估工作期限为2年。
二、目标
强化对试点生产线的技术、经济和污染控制水平进行评估,科学、客观地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面临的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突出问题,规范技术工艺路线,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标准体系,探索运营模式,为“十三五”科学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础。
三、内容
(一)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生活垃圾替代原料和燃料的技术,优化协同处置过程中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过程控制、旁路放风灰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创新。
(二)加强工艺装备研发与产业化
加快研发适合中国生活垃圾特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核心装备。突破生活垃圾预处理、渗滤液处理、臭味控制与处理、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成套装备产业化水平。
(三)健全标准体系
研究和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综合能耗、污染控制、预处理技术、产品质量控制和等级评价等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完善操作规范、技术流程和检测标准,逐步健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标准体系。
(四)完善政策机制
积极与地方沟通,在试点及评估过程中逐步协调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改造工程资金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协同处置衔接机制、垃圾处理费用补贴与结算机制等,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五)强化项目评估
通过对试点项目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连续监测,客观评估试点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连续运行能力、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水泥产品质量、项目运行经济性等,为下一步科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项目名单见附件1)自愿申报试点项目,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试点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对协同处置设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并发布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项目宜选择能够确保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不能全年连续生产的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应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当地政府认可的可行性备选方案,确保在水泥窑停产期间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四)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初(20日前)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司),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处理综合成本,吨水泥熟料煤耗、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详见附件3)。首次数据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及能耗实施管理和监测;财政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及时给予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费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督促试点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保障试点项目生活垃圾来源。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
(三)对达到试点评估要求的项目,在推广相关技术路线时,各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四)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编辑: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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