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就《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问:《办法》规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问:能否请您详细解释一下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这是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答:《办法》将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本办法所称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
问:《办法》中所称的塑料购物袋的定义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强调“具有提携功能”?
答:《办法》将塑料购物袋定义为,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这里强调“提携功能”是为了将“购物袋”与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相区别。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
问:目前《办法》对塑料袋有偿提供的价格规定并不像之前公众议论的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政府定价,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对此,多数企业建议《办法》明确最低限价,以免因塑料袋定价不同引起顾客分流。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当然,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我们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问:《办法》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相关行为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单价和款项;不得不按标示价格销售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应当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备查。
问:《办法》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等零售场所具有一定特殊性,《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此类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责任。
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我们借鉴现有一些市场的成功经验,在《办法》中对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实施办法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目前有些市场在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塑料购物袋价格,这也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问:环保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公众一直关注《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办法》真的能够起到我们所期待的目标吗 ?
答:对于公众的关注,我们非常感谢。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消费者认为,不把收费价格定在一个较高的标准就不会真正遏制塑料袋的使用;而且用收费的手段也不一定就能根本治理白色污染。对此,我们认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更应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以有力地保证 “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