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来水法条文
法规类型 | 其他法规,国内 | 颁布日期 | 2005-05-18 |
发文单位 | 台湾当局 | ||
文件号 | 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72551号 | ||
关键词 | 自来水法 | ||
摘要 | 兹修正自来水法第十二条之三条文,公布之。中华民国94年5月18日公布第十二条之三 水资源相关基金应依各水质水量保护区分别设置专户,各专户并设置运用小组管理运用。专户运用小组成员由相关中央主管机关、水质水量保护区与其用水地区地方主管机关、民意机关代表、居民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其设置要点由水资源相 ... |
兹修正自来水法第十二条之三条文,公布之。
中华民国94年5月18日公布
第十二条之三 水资源相关基金应依各水质水量保护区分别设置专户,各专户并设置运用小组管理运用。专户运用小组成员由相关中央主管机关、水质水量保护区与其用水地区地方主管机关、民意机关代表、居民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其设置要点由水资源相关基金管理委员会定之。
涉及原住民族地区之水质水量保护区,其专户运用小组居民代表成员,应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担任;其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应依比例运用于原住民族地区。
本法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附征之水源特定区协助地方建设费用,于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征收前,继续于水价外附征;其协助台北水源特定区地方建设办法,继续适用。
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征收后,原依本法附征之水源特定区协助地方建设费用,纳入水源特定区专户管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