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12-24 09:49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罗桂连
第二,重大项目无法发挥社会效益。公用事业的外部性较强,稳定提供性价比合理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是核心问题。部分投机者靠恶性价格竞争先占坑后耍赖,拖延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恶意偷排,严重影响项目正常发挥功能,直至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质量,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比如,垃圾焚烧后的飞灰,是剧毒物质,应当按危险废弃物处理,成本非常高,低价项目是否处理到位?
第三,财务投资者不敢参与。财务投资者受骗上当后,投资信心受挫,不敢以长期股权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只愿意以债权方式或名股实债方式参与,往往还需要强信用增级,由此提高融资难度和资金成本,抬高项目综合成本,部分项目还会因此融资失败。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因为恶性价格竞争,出现大量失败项目,将导致各方精心培育的PPP事业的良好发展局面受到负面冲击。
五、药方
对于心怀鬼胎的恶性价格投标,必须对症下药,采取可行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理论上正本清源。一项简单施工项目往往都难以按一口价执行。涉及多年建设期及几十年运营的PPP项目,特别是网络型的公用事业,边界条件不清晰,只有骗子和傻子才会相信一口价的合同可以执行下去。PPP最为重要的是根据技术、财务、法律方案,构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调整机制和成本费用与价格监督机制,而不是某个锁定的价格水平。
二是落实问责机制。对于PPP恶性价格竞争引发的问题,必须严格问责。地方政府要理直气壮处罚投机者,绝对不能姑息。要对涉事政府官员严惩不贷。对混水摸鱼的不良中介机构,必须高度警惕。那些总是卷入恶性价格竞争项目的牵头中介机构,主要原因是专业能力不够,在项目机制设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策略性投机者有机可乘。如果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招商阶段的机制设计瑕疵有直接关系,政府聘请的牵头中介机构要承担终生实质性责任,牵头中介机构要对其组织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行业组织要加强自律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是信息披露。PPP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黑箱操作,对于项目签约文件,理应全面公开,进行信息披露。PPP项目竞争性招商运作全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各方面的拷问。政府与PPP项目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监管及财政补贴事项,也有必要公开披露。
抛砖引玉,点到为止,供识者参考。
编辑: 李晓佳
E20特约评论员 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投资监管处博士,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在上海城投工作期间,牵头组织了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国际招商工作,深度参与了上海浦东自来水股权转让、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招商、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招商、上海外商投资固定回报清理等重大项目。2004年起组织带领专业团队,为西宁市、宝鸡市、肇庆市、牡丹江市等地方政府提供PPP项目